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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赔偿制度拟作重大调整 无过错方享损害赔偿权

时间:2024-04-30 00:23:32 出处:娱乐阅读(143)

  21日,无效无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婚姻害赔对比此前两审,赔偿三审稿对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制度重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拟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调整

  现行婚姻法仅在离婚制度中,错方偿权对婚姻无错方的享损损害赔偿权作出了规定,提出重婚、无效无过同居、婚姻害赔家暴、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制度重,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拟作但是调整,无效婚姻中的错方偿权无过错方的民事赔偿权,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近亲婚、早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同时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失赔偿,法院则只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并不能同时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没有直接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启动编纂后,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增加了婚姻无效的情形,新增“骗婚”即“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并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对于草案的上述修改,有的专家学者和常委委员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错方的权益。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不仅仅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也拥有了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

  依据三审稿,因重婚、早婚、近亲婚、“骗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者因被胁迫结婚、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等原因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要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均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新京报记者王姝

原标题:无效婚姻赔偿制度拟作重大调整无过错方享损害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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