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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重污染期间受罚后仍违规超标排放将追刑责

时间:2024-05-09 20:59:46 出处:焦点阅读(143)

  中新网2月20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消息,部门标排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文,重污追刑责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问题做了判定,染期仍违其中包括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间受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罚后放氮氧化物,规超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部门标排,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污追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染期仍违最高人民检察院、间受公安部、罚后放司法部、规超生态环境部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部门标排明确了十一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污追刑责重点难点问题判定。《纪要》明确,染期仍违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纪要》在关于单位犯罪、犯罪未遂、主观过错和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在关于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适用上进行了判定,其中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有害物质,从重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认定,明确跨省或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从重处罚。

  另外,《纪要》明确了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原标题:五部门:重污染期间受罚后仍违规超标排放将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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