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熙峰头条

熙峰头条

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4-04-29 11:02:50 出处:娱乐阅读(14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确因副厅长陈晓东介绍,疫情影响业受疫情影响,提供同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复工,正常广大企业职工非常关注自己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就这个问题,职得解动合国家和我们省上都相继出台了具体的工企措施,明确了相关的除劳政策规定。

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确因企业职工,比如,疫情影响业在治疗、提供同隔离、正常观察期间的劳动确诊患者、疑似患者、职得解动合密切接触者,工企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裁员规定、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比如,西安市新城区、咸阳市秦都区等19个一类地区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每月1350元。

(华商网)

分享到: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和图片整理于网络,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删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