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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未获批买方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首付款 买方支付违约金

时间:2024-04-28 00:57:30 出处:热点阅读(143)

原标题:房贷未获批买方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首付款 买方支付违约金

新海南客户端、房贷方求法院方支付违南海网、未获南国都市报9月11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女子张军(化名)在海口买了一套房产,批买判决交了60多万元首付款后,解除贷款却没有批下来。合同为此,开发款买她与房地产开发商因买卖房问题产生合同纠纷后对簿公堂。商退首付最终,约金二审法院判决,房贷方求法院方支付违解除双方合同,未获卖方退首付款的批买判决同时,买方则要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解除

案由:

购房者与开发商因买卖房起纠纷对簿公堂

2018年3月17日,合同张军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开发款买约定购买海口市秀英区某小区一房产,商退首付并约定签署认购书时付清定金50000元,首付房款620255元于2018年3月24日前支付,余款1420000元由张军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张军于当日支付定金50000元,并于2018年3月26日分两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共计570255元。2018年4月26日,张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9年7月18日,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上备案登记手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发现张军名下有贷款未还,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为此,张军的按揭贷款一直未办理成功。

为此,张军找到开发商解约被拒后,张军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向她返还购房款620255元及利息41746元等。

而房地产公司则向法院反诉:请求判令张军继续履行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张军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4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律师服务费等。

一审:

购房者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若买受人申请的贷款未被专业银行批准,买受人同意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现金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逾期支付的,视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张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2018年7月18日,张军通过银行面签,根据张军举证的通话录音,张军在2019年6月都还在和房地产公司协商备案登记事宜,希望购买涉案房屋。但在银行放款时,发现张军不符合贷款条件,退回了张军的贷款申请。因此,张军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购房款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要求张军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张军应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限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屋余款1420000元;限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限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6000元;驳回张军的诉讼请求。

二审:

解除双方合同,卖方退首付款,买方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张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张军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购房款1420000元,故法庭询问房地产公司,如张军没有钱支付剩余购房款,是否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房地产公司答复称如果要解除合同,其也同意,但是要求张军支付违约金。

对此,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张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向张军返还购房款620255元;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75260元;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律师费46000元;驳回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房地产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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