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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时间:2024-05-11 15:08:27 出处:热点阅读(143)

  中新网8月30日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市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总局以使用为目的拟规,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定恶当予实际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意商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标注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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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册申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有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管复制、总局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拟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定恶当予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意商;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标注驳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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